评论高空坠物引发命案 全楼连坐赔偿公平吗?-西安养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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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高空坠物引发命案 全楼连坐赔偿公平吗?

来源:西安养生网 发布时间:2018-04-12

据澎湃新闻报道,去年10月,在安徽芜湖某小区,一块红砖从高空坠落砸中一男子,致其当场死亡。由于至今没有找到肇事者,受害人家属向芜湖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紧邻案发地的居民楼所有业主及小区物业和置业公司共同担责给予赔偿。

在本案中,受害人遭遇“天降横祸”,被高空坠落的红砖砸死,属小概率事件。面对可能致害的200多户人,想要找到凶手,的确强其所难。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受害者家属提起诉讼,当无异议。

但在采访中,大多数被诉业主觉得蒙受了不白之冤,亦是人之常情。不妨换位想,虽然说“死者为大”,但无论怎样,扔砖头的毕竟只有没被揪出那一个人,如果判令200多住户承担赔偿责任,就会造成至少99%的住户“躺枪”。

关于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2004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案件审理中实行举证倒置,即需由被告“自证清白”,否则就推定其有过错,从而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但实践中因争议较大,《侵权责任法》实施前的“重庆烟灰缸坠落伤人案”、“山东菜板坠落伤人案”、“深圳好来居高空坠物案”分别作出了不同的裁判。

20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延续了上述精神,唯一的变化就是,可能立法者觉得如果让实际无责者承担“赔偿责任”不妥,因此将“赔偿责任”改为“补偿责任”。但实际上,起草过程中仍出现较大分歧,虽然最终从“有损失即应有填补”的民法原则角度考量作了有利于受害方的抉择,但实施中仍引起一些民众的不解。

法律的主要作用,一是约束功能,这个作用发挥的前提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后果可以预知,进而避免违法;二是惩戒功能,即让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让违法者受罚。但很明显,该法条在两个功能上都未能得以体现,虽然它发挥的社会救助功能不容忽视。

有法律专家称,民法典出台后不排除会取消《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但取消之前乃至取消之后,仍然会遭遇上述尴尬,如何破局考验立法者的智慧。在废止该法条之前,建议通过司法解释对“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及“适当补偿”的范围加以限定,从而规范法官的裁量权,最大限度缩小“无辜者”范围。

在法律之外,也可以从制度、技术上进行完善。如设置公益性质的救助基金,在无法查找实际侵权人的情形下,由救助基金先行赔偿;加强公安机关的介入力度;强化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比如对高空建筑安全防护装置、进行技术改进并强制推广,对公共区域进行无死角的监控等等……能做到这些,虽算不上尽善尽美,也算是离公平更近一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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